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(以下简称自强总社)信息披露行为,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平,促进本机构依法规范运作,特此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遵守国家和机构有关保密制度。
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,在规定的时间内,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章 内 容
第三条 本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。年度报告;资产、财务状况为定期报告,其他重大事项为临时报告。业务指导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,也应当予以披露。
第三章 管 理
第四条 定期报告通过董事会决议后,自第二天起对外披露,披露期限为十五天。
第五条 临时报告由宣传干事起草编制完毕,报总干事审批签字后,自第二天起对外披露,披露期限为十五天。
第六条 其他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、报告,由申请人起草编制完毕,报总干事审批签字后交宣传干事发布,自第二天起对外披露,披露期限为十五天。
第七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(包括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机构的信息)有错误、遗漏或误导时,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、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八条 自强总社信息披露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,直接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 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。
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
2010年12月20日 |